纪法在线 2022年第11期 总第35期
本期主题
借权生钱终落空!
公职人员民间借贷需谨慎
近年来,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进行民间借贷,因违规借贷行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的现象频发,本期《纪法在线》聚焦公职人员民间借贷问题,一起来看下吧。
01
案例一
2017年至2020年间,张某某在担任某市一国有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期间,利用负责工程项目筹建的职务便利,收受中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礼品礼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.16万元,并违规向项目负责人借款人民币共计36万元。2021年10月20日,张某某因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、第九十条规定,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,收缴违纪所得。
案例分析
张某某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,本应廉洁自律、严守底线,树立良好榜样,然而他却纪法意识缺失,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,并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,违反了党纪。身为党员干部,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,坚持廉洁用权,切不可心存侥幸,踩了底线红线。
02
案例二
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,某医院院长周某因女儿购买房产缺少资金,向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借款共计90万元,归还借款未支付利息;向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某医疗科技公司负责人借款160万,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3000余元。周某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,2022年4月,周某因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条规定,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案例分析
周某作为医院负责人,本应严把医院药品、医疗器械“进口关”,但他却用手中的公权力作为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“筹码”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。公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,它来自人民,更要服务保障人民,决不能沦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的工具。
纪法链接
★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
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依照本条规定处理。
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编辑:康怡斌
主编:费晓英
审核:沈 丹
供稿:濮院镇纪委(监察办)
添加新评论